(2009)芝执字第2399-1号
裁判日期: 2010-01-07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李本光与济南蓝天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烟台分公司、济南蓝天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本光,济南蓝天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烟台分公司,济南蓝天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芝执字第2399-1号申请执行人李本光,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济南蓝天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烟台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环海路22号。被执行人济南蓝天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小清河北路68号。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8)芝民综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书,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至期,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济南蓝天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在银行存款25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锦文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郝善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