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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2民初11477号

裁判日期: 2010-01-07

公开日期: 2020-01-15

案件名称

谢荣妹与吴光华、胡翠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谢荣妹;吴光华;胡翠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02民初11477号 原告:谢荣妹,女,197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华,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光华,男,196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被告:胡翠兰,女,196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荣妹与被告吴光华、胡翠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荣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谢荣妹负担。 审判员  樊式明 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董巍 书记员杨金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