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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芝执字第2399号

裁判日期: 2010-01-07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烟台利农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山东省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德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利农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山东省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德州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芝执字第2399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利农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住烟台市芝罘区西沟街79号。被执行人山东省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德州分公司,地址山东省德州市东方红路2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芝民二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书。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8)芝民综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书,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至期,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济南蓝天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在银行存款2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锦文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郝善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