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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瑞商初字第2031号

裁判日期: 2010-01-07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包必平与杨书培、林春燕等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必平,杨书培,林春燕,陈晓景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2031号原告包必平。委托代理人蔡银燕。被告杨书培。被告林春燕,被告陈晓景。本院在审理原告包必平与被告杨书培、林春燕、陈晓景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包必平于2010年1月7日以双方已经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包必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48元,由原告包必平负担(原告包必平自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受理费47元)。审判员 林 孟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黄萍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