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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建民特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0-01-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甲、王乙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甲,王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建民特字第7号申请人王甲。被申请人王乙。申请人王甲要求申请宣告公民王乙死亡一案,本院于2008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被申请人王乙。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08年12月10日在建德市××人民政府、××程村、建德市新安江街道等地张贴寻找王乙的公告,并在人民日报发出寻找王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王乙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后,应作出该公民死亡的宣告。本院受理申请人王甲的申请后,依法发出寻找王乙的公告,并对王乙的近亲属、所在地基层组织、公安部门进行调查,证实被申请人王乙自2004年8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上述事实本院予以认定。申请人王甲系被申请人王乙妹妹,可以提出宣告王乙死亡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乙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蔡 红人民陪审员  王素珍人民陪审员  江金土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刘承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