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川0191民初15253号
裁判日期: 2010-01-07
公开日期: 2020-02-26
案件名称
文泽洪与董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文泽洪;董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1民初15253号 原告:文泽洪,男,196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 被告:董柯,男,199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原告文泽洪与被告董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原告文泽洪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文泽洪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何建 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唐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