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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1民初15253号

裁判日期: 2010-01-07

公开日期: 2020-02-26

案件名称

文泽洪与董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文泽洪;董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1民初15253号 原告:文泽洪,男,196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 被告:董柯,男,199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原告文泽洪与被告董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原告文泽洪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文泽洪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何建 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唐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