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浙温民抗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0-01-07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朱月英、翁福宣与朱月英、翁福宣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朱月英,翁福宣,谢金如,陈爱华,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民抗字第63号抗诉机关: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朱月英。被申诉人(一审原告)翁福宣。一审被告谢金如。一审被告陈爱华。申诉人朱月英、一审被告谢金如、陈爱华与被申诉人翁福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瑞安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4日作出(2008)瑞民初字第286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朱月英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09年9月28日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温检民行抗字(2009)第117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崔盛钢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代书记员  戴华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