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甬宁商字第2082号

裁判日期: 2010-01-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与章××、童××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章××,童××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字第2082号原告:陈××。被告:章××。被告: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章××、童××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协商和解,本案纠纷已消除,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保全费64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林德春审 判 员  应建军代理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代书 记员  孙佳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