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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即民初字第4803号

裁判日期: 2010-01-0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周美艳与贾永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美艳,贾永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即民初字第4803号原告周美艳,女,196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贾永乐,男,195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美艳与被告贾永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美艳撤回对被告贾永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杨 涛审判员 张国先审判员 衣泽远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孙 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