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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海法商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0-01-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为与被申请人宁波与宁波泓润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丁惠飞船舶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为与被申请人宁波,宁波泓润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丁惠飞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海法商初字第27号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住所地:宁波市镇明路36号。负责人:夏年炉。委托代理人:徐小红,该分行职员,住宁波市镇明路36号中信银行大厦。被申请人:宁波泓润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集士港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丁惠飞。被申请人:丁惠飞,住宁波市鄞州区集士港童村鲍家1组7号。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为与被申请人宁波泓润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丁惠飞船舶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于201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海事请求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宁波泓润疏浚工程有限公司所属的停泊在舟山沈家门鲁家峙锚地的“泓润1号”轮,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提出的海事请求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扣押被申请人宁波泓润疏浚工程有限公司所属的停泊在舟山沈家门鲁家峙锚地的“泓润1号”轮;三、责令被申请人宁波泓润疏浚工程有限公司提供2700万元或其他可靠担保;四、扣船期间船舶的安全、管理由被申请人宁波泓润疏浚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邬先江审 判 员  李 锋代理审判员  张 辉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代书 记员  庄志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