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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柯商初字第1279号

裁判日期: 2010-01-0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衢州虎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西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虎山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西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柯商初字第1279号原告:衢州虎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双港进出口加工园区永盛路12号。法定代表人:张剑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晓,浙江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东兴,浙江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江西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广丰县永丰镇芦林大转盘。法定代表人:夏新年,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虎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7日以被告已履行了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系原告衢州虎山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虎山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0元,减半收取1290元,由原告衢州虎山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 建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叶柳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