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雁民初字第975号
裁判日期: 2010-01-07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975号原告王某。被告任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0年1月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50元。审判员 王立省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穆思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