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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玉商初字第2898号

裁判日期: 2010-01-0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家朋与余姚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朋,余姚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2898号原告张家朋,南县张寨镇七里村夏东队5号,现暂住玉环县珠港镇解放塘工业园区。被告余姚良,港镇城关玉峰村丁峰路5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朋与被告余姚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0年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张家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0元,由原告张家朋负担。审 判 长  阮 静人民陪审员  陈荣华人民陪审员  蔡行宝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张曼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