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玉商初字第2898号
裁判日期: 2010-01-0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家朋与余姚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朋,余姚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2898号原告张家朋,南县张寨镇七里村夏东队5号,现暂住玉环县珠港镇解放塘工业园区。被告余姚良,港镇城关玉峰村丁峰路5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朋与被告余姚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0年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张家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0元,由原告张家朋负担。审 判 长 阮 静人民陪审员 陈荣华人民陪审员 蔡行宝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张曼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