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川0105刑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0-01-07
公开日期: 2020-01-15
案件名称
张龙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张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105刑初24号 公诉机关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龙,男,200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2019年9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青检一部刑诉〔2019〕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龙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人吴红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龙到庭参加了诉讼。 起诉书指控事实为:2019年3月16日,被告人张龙到本市青羊区的“原塑理发店”应聘助理,当晚在该店位于本市青羊区内休息。2019年3月17日14时许在该理发店上班时,趁人不备将被害人张某放在二楼阁楼上黑色背包内的钱包打开,盗走里面的现金3000元。随后以回宿舍拿身份证为由请假,向同事借走宿舍钥匙盗窃邓昌鹏的黑色华硕牌笔记本电脑鉴定价格1200元)后逃离现场。 2019年9月24日,民警在本市成华区天祥街32号附8号“飞跃网吧“将被告人张龙挡获。赃款耗用,赃物已销赃未追回。 被告人张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龙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为了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9年9月25日起至2020年4月24日止)。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二、本案中未追回的赃物予以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壹份,副本贰份。 审判员 李 波 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郑丽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