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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汴民终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0-01-0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何秋义与李好田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汴民终字第23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何秋义。委托代理人陶文森,河南祥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李好田。委托代理人文新兴,河南金明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上诉人何秋义因与被上诉人李好田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9)鼓民初字第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查认为,何秋义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一审法院驳回起诉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9)鼓民初字第35号民事裁定;二、指令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审 判 长  薛国胜审 判 员  任晓飞代理审判员  厉学献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李翠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