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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草商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0-01-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章才与蒋国权、蒋燕楚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章才,蒋国权,蒋燕楚,蒋六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草商初字第4号原告张章才,住诸暨市陶朱街道上水阁村。被告蒋国权,住诸暨市大唐镇下蔚村。被告蒋燕楚,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大唐镇下蔚村。被告蒋六英,住诸暨市大唐镇下蔚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章才与被告蒋国权、被告蒋燕楚、被告蒋六英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章才于201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章才以自行协商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蒋国权、被告蒋燕楚、被告蒋六英的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章才撤回对被告蒋国权、被告蒋燕楚、被告蒋六英的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7600元,依法减半收取3800元,由原告张章才承担。审判员 叶纯青二0一0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王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