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天商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0-01-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洪昌棉与洪昌斌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昌棉,洪昌斌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天商初字第73号原告:洪昌棉,男,1969年4月3日出生,农民,住天台县始丰街道龙四村天湖72-6号。被告:洪昌斌,成年,农民,道龙四村天湖。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昌棉与被告洪昌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昌棉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昌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0元,由原告洪昌棉负担。审 判 员 张德宇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代书记员 赵明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