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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黄商初字第1730号

裁判日期: 2010-01-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温岭市××厂与台州市××工艺品厂、谢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岭市××厂,台州市××工艺品厂,谢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黄商初字第1730号原告:温岭市××厂(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温岭市××横镇××号。代表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贺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台州市××工艺品厂(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台州市××××村。代表人:谢乙。被告:谢甲。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岭市××厂为与被告台州市××工艺品厂、谢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2010年7月23日的庭审中申请撤回对被告台州市××工艺品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温岭市××厂自愿撤回对被告台州市××工艺品厂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岭市××厂撤回对被告台州市××工艺品厂的起诉。审 判 员 郏永林二0一0年七日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赵惠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