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黄商初字第1730号
裁判日期: 2010-01-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温岭市××厂与台州市××工艺品厂、谢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岭市××厂,台州市××工艺品厂,谢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黄商初字第1730号原告:温岭市××厂(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温岭市××横镇××号。代表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贺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台州市××工艺品厂(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台州市××××村。代表人:谢乙。被告:谢甲。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岭市××厂为与被告台州市××工艺品厂、谢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2010年7月23日的庭审中申请撤回对被告台州市××工艺品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温岭市××厂自愿撤回对被告台州市××工艺品厂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岭市××厂撤回对被告台州市××工艺品厂的起诉。审 判 员 郏永林二0一0年七日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赵惠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