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洛南法民初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0-01-0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洛南法民初字第00038号原告谢某某。委托代理人余福胜,洛南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某甲。原告谢某某与被告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程某甲因下落不明,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某某诉称,我与被告1987年4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我对被告了解不够,婚姻基础差。婚后被告好逸恶劳,经常赌博,我多次劝阻无果。因赌博卖掉粮食,打骂我及子女,债主上门要钱,被告躲避,让我受尽难堪、威胁。我于2007年5月3日离家另居,与被告分居已有两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我于2009年4月起诉离婚,因举证不能而撤诉,现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儿子程某乙随我生活,诉讼费用被告负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1、《结婚证》,证明其与被告是合法的夫妻关系。2、原告委托代理人调查程某乙、宋某甲、孟某某、宋某乙、白某某笔录5份,证明原告与被告分居两年,夫妻感情破裂。被告程某甲缺席,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合议庭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分析评议后认为:1、《结婚证》是真实的,能够证明原、被告系合法的夫妻关系,予以认定。2、原告委托代理人调查宋某甲、孟某某、宋某乙、白某某的笔录、结合本院调查宋某甲、孟某某、宋某乙的笔录可以证明双方分居两年的事实,对上述4份调查笔录予以认定。3、原告委托代理人调查程某乙的笔录虽然调查时程某乙尚未成年,取证时也没有监护人或其他亲属在场,但其证明内容与原告陈述及其他证据证明内容基本一致,故亦应认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7年4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程某丙(已出嫁),一男孩程某乙(1991年11月10日生)。因被告好逸恶劳,经常赌博,原告劝阻无果,双方为此经常吵架,被告于2007年5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原告也于2007年5月离家租住县城,双方一直分居。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因被告赌博,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双方经常吵架,后被告外出下落不明,原告又外出租房居住,双方分居时间较长,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要求离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因原、被告婚后所生男孩程某乙现已成年,本院对其抚养问题不予涉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谢某某与被告程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小红审判员 张淑娥审判员 贺焕社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任文龙??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