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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未民二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0-01-0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普选与被告西安力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东晋桃源项目部、西安力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普选,西安力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东晋桃源项目部,西安力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未民二初字第281号原告李普选,男,汉族。被告西安力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东晋桃源项目部。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尚稷路一号。负责人陈焱,项目部经理。被告西安力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金花北路7号。法定代表人陈涛,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普选与被告西安力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东晋桃源项目部、西安力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普选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普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原告已预交),本案收取30元,其余30元退还原告。(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逯涛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师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