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莲民一初字第1439号
裁判日期: 2010-01-0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希德诉被告高兴利其他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希德,高兴利,朱旭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莲民一初字第1439号原告张希德,男,195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XX,女,196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高兴利,男,196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未出庭)第三人朱旭明,男,197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未出庭)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午生,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希德诉被告高兴利其他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希德于201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希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减半承担275元。审 判 长 崔 毅审 判 员 樊世元代理审判员 赵 欣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窦蓉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