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绍商终立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0-01-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顾凌枫因与被上诉人章慧芳、杭月丽、杨林方、陈、章慧芳等与顾凌枫、杨林方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顾凌枫,章慧芳,杭月丽,杨林方,陈冠华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商终立字第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顾凌枫,汉族,住上虞市曹娥街道丰泽苑*幢***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章慧芳,女,196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县柯桥街道笛杨路***号*幢***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月丽,女,196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市曹娥街道金舜花园*幢***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林方,男,196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莲河桥*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冠华,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莲河桥*号。上诉人顾凌枫因与被上诉人章慧芳、杭月丽、杨林方、陈冠华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9)绍越商初字第2592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哲宇审 判 员 陆卫东代理审判员 傅芝兰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蒋剑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