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善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0-01-07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王某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嘉善刑初字第1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2009年4月因盗窃被嘉善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09年10月11日因本案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09)4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09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0月11日上午,被告人王某至嘉善县罗星街道城南村明珠小区162号,采用硬推门使门锁脱落进入的手段,进入底楼黄吉林租房实施盗窃,被房东陈旭当场发现,未窃得财物。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黄吉林陈述,证人陈旭证言,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为实施盗窃,采用硬推门使门锁脱落的手段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11日起至2010年3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马 振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陈红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