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海法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0-01-0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宁波××海再生金属有限公司、宁波××海再生金属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所属×与“辽远某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海再生金属有限公司,“辽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海法保字第1号申请人:宁波××海再生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区再生资源加工园区××路××号。法定代表人:袁某某。委托代理人:金某某。被申请人:“辽远某某。申请人宁波××海再生金属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所属×ד××”××实××货××与被××人××海××所××货××量不符,造成申请人严重经济损失,于201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扣押“辽远某某,并要求被申请人提供人民币300万元担保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波××海再生金属有限公司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七)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宁波××海再生金属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扣押被申请人所属的“辽远某某;三、责令被申请人“辽远某某船舶所有人向本院提供人民币300万元或其他可靠担保;四、申请人宁波××海再生金属有限公司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该海事请求保全;五、扣船期间船舶的安全、管理由被申请人负责。本案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宁波××海再生金属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就有关海事请求提起诉讼的,可将上述费用列入诉讼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胡建新审 判 员 史红萍代理审判员 张东峰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张凯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事法院扣押船舶命令(2010)甬海法保字第1号本院于2010年1月7日作出(2010)甬海法保字第1号民事裁定,扣押申请人所属的“辽远某某。现将该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港予以扣押。院长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事法院协助执行扣押船舶通知书(2010)甬海法保字第1号我院于2010年1月7日作出(2010)甬海法保字第1号民事裁定,并据此于同日发出(2010)甬海法保字第1号扣押船舶命令,对停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港的被申请人所属的“辽远某某予以扣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对该轮予以监督,限制其离港;二、对该轮不予办理离港手续。特此通知。附件:1、本院2010年1月7日(2010)甬海法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1份。2、本院2010年1月7日(2010)甬海法保字第1号扣押船舶命1份。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