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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0-01-0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浙江东立钢结构有限公司与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东立钢结构有限公司,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新民初字第9号原告:浙江东立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金奎,总经理。被告: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东立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35.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温绍勋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刘海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