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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璜商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0-01-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孟某某与毕某某、矿山机械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毕某某,矿山机械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璜商初字第4号原告:孟某某。委托代理人:方某某。被告:毕某某。被告:矿山机械厂。投资人: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与被告毕某某、矿山机械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某于201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矿山机械厂在浙江诸暨农村合作银行浬浦支行帐号1306050801201000004317内的存款人民币10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矿山机械厂在浙江诸暨农村合作银行浬浦支行帐号1306050801201000004317内的存款人民币10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XX江二0一0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楼晨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