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诸璜商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0-01-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孟某某与毕某某、矿山机械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毕某某,矿山机械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璜商初字第4号原告:孟某某。委托代理人:方某某。被告:毕某某。被告:矿山机械厂。投资人: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与被告毕某某、矿山机械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某于201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矿山机械厂在浙江诸暨农村合作银行浬浦支行帐号1306050801201000004317内的存款人民币10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矿山机械厂在浙江诸暨农村合作银行浬浦支行帐号1306050801201000004317内的存款人民币10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XX江二0一0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楼晨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