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吴商初字第2102号
裁判日期: 2010-01-0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吴维雅与杨杰、吕洁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维雅,杨杰,吕洁,佘年新,徐彩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2102号原告:吴维雅。湖州市吴兴区凤凰街道凤凰新村别墅5号楼。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7802013324。被告:杨杰。湖州市吴兴区凤凰街道天盛花园26幢1102室。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7512260810。被告:吕洁。州市吴兴区月河街道闻波兜1号楼103室。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7602030429。被告:佘年新。湖州市吴兴区金泉花园小区33幢206室。公民身份号码:330502195801170210。被告:徐彩玉。:湖州市吴兴区凤凰街道金泉花园××××幢206室。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维雅与被告杨杰、吕洁、佘年新、徐彩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吴维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吴维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维雅撤回对杨杰、吕洁、佘年新、徐彩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820元,减半收取2910元,由吴维雅负担。审判员 沈三林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赵 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