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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虞商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0-01-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杭州福鑫化工有限公司与上虞市皇马化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福鑫化工有限公司,上虞市皇马化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82号原告杭州福鑫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闲林镇五常山荆山桥,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张坤福,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江雷林,浙江君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虞市皇马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章镇工业新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马夏坤,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福鑫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上虞市皇马化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福鑫化工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上虞市皇马化学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福鑫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虞市皇马化学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6元,依法减半收取128元,由原告杭州福鑫化工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森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王圆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