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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嘉辖终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0-01-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浙江省××集团××责任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范某某与浙江省××集团××责任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省××集团××责任公司,范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嘉辖终字第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省××集团××责任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号。法定代表人:沈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某某。上诉人浙江省××集团××责任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善县人民法院(2009)嘉善民初字第24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称对案件所涉法律关系性质、合同履行地均存有争议,本案不能以合同履行地认定原审法院有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嘉善县城乡供水一期工程施工任务结算单、挖机对帐单等证据,可以确认双方之间的纠纷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的工程位于嘉善县,故原审法院以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连忠审 判 员  陈建刚代理审判员  金傅祥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谢金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