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3482号
裁判日期: 2010-01-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席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3482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席某某。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7年5月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9500元,约定归还日期为2007年12月15日,月利息1分,借期届满后,被告并未按时归还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要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39500元及利息12245元(利息从2007年5月7日开始计算至2009年12月6日止,以后按约定另行计算到实际归还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条中,出具借条的为席竹伸,现原告以席某某为被告向本院起诉,被告主体不适格。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黄国振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代书记员 江 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