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仙商初字第1284号
裁判日期: 2010-01-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方刚谦与李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刚谦,李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仙商初字第1284号原告:方刚谦,道工业路201号。被告:李钢,和泰兴和阁二、三楼。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刚谦与被告李钢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刚谦于2010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方刚谦以被告李钢已付清货款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是其正当行使诉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刚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刚谦负担。审 判 员 崔 明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吕美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