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绍民终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0-01-07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周乐与毛仕良、张正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乐,毛仕良,张正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民终字第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姚建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毛仕良。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正平。上诉人周乐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09)绍诸民初字第14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乐于2009年12月29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乐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周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章建荣审判员 毛振宇审判员 方 艳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李琼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