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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绍民终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0-01-07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周乐与毛仕良、张正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乐,毛仕良,张正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民终字第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姚建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毛仕良。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正平。上诉人周乐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09)绍诸民初字第14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乐于2009年12月29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乐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周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章建荣审判员  毛振宇审判员  方 艳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李琼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