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禹民一初字第0131号
裁判日期: 2010-01-0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蚌埠市禹会区大庆街道办事处与徐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市禹会区大庆街道办事处,徐蕊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禹民一初字第0131号原告:蚌埠市禹会区大庆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负责人:贾雷芳,该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蒲云芬,该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被告:徐蕊,女,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市禹会区大庆街道办事处诉被告徐蕊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蚌埠市禹会区大庆街道办事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孙 莉审判员 王利鑫审判员 章青山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陈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