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鄂1222执786号
裁判日期: 2010-01-07
公开日期: 2020-01-20
案件名称
王勇与潘小峰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勇;潘小峰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1222执786号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3月18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住本县。被执行人:潘小峰,男,1967年3月21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住本县。本院在执行**与潘小峰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潘小峰按法律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鄂1222民初1249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强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聂涛审判员 吴强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聂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