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商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0-01-0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商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唐华记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唐华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商执字第5号申请人商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简称县信用联社)法定代表人姚强,系信用联社理事长。被申请人唐华记,男,农民。申请人县信用联社与被申请人唐华记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09)商民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申请人唐华记向申请人县信用联社清偿借款3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唐华记未按期自觉履行。申请人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唐华记向申请人清偿了借款3000元及相应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商民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执行费50元由唐华记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宏敏审判员 :梁洪君审判员 :何厚清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刘亚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