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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29刑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0-01-07

公开日期: 2020-03-16

案件名称

黄泽祥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黄泽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129刑初11号 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黄泽祥,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县,现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2013年2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安出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3年7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大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邑县看守所。 公诉机关: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潘艳、陈翔。 起诉书文号:大检一部刑诉[2019]8号。 公诉机关指控事实:2019年1月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泽祥伙同他人骑摩托车至大邑县“泉水苑”小区,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车库内的安尔达牌电动自行车、被害人刘某停放的雅迪牌电动车、被害人屈某某电动车的5个天能牌电瓶以及另外一辆电瓶车的4个电瓶盗走。后于当日早上6时许将偷来的安尔达牌电动自行车和9个电瓶以2120元人民币价格贩卖给在成都市武侯区果堰街开维修电瓶车铺子的罗某某,又在当日下午将盗窃的雅迪牌电动自行车以700元人民币价格卖给一收废品的人。黄泽祥所获赃款已用于生活开支。经鉴定:被盗电瓶车及电瓶价值5055元。被盗的安尔达牌电瓶车以及天能牌电瓶已追回发还被害人。被告人黄泽祥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指控罪名:盗窃罪。 量刑建议: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辩解意见:被告人黄泽祥对指控其犯罪的事实、证据、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请求从宽处罚。 审理查明事实: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黄泽祥在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判决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泽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当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黄泽祥犯罪的定性和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黄泽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可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自愿签署具结书,能够认罪认罚,本院决定对其予以从宽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结果:一、被告人黄泽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9年9月11日起至2020年3月10日止。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期满未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对被告人黄泽祥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退赔被害人。 上诉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刘昊 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郭旭 书 记 员 张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