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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1民初9669号

裁判日期: 2010-01-07

公开日期: 2020-04-11

案件名称

刘某1与麦德恒、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某1;麦德恒;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市超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7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7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7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2071民初9669号原告:刘某1,男,201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县,法定代理人:刘某2,男,198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系原告刘某1父亲。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新如,广东**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泽富,广东**海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麦德恒,男,199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东外大街109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9MA002UYUIQ。主要负责人:黄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平,广东信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超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西98号之34房。法定代表人:林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运榕,公司员工。上列当事人之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新如、梁泽富,被告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心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平,被告广州市超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通汽车运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运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麦德恒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刘某1的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刘某1交通事故损失共计人民币107219.43元(医药费52740.6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0元、护理费20250元、残疾赔偿金8195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伤残鉴定费2730元、交通费3000元、营养费3000元),其中由安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先行赔付。二、查明的基本事实1.事发经过及责任认定:2018年10月6日14时15分,麦德恒驾驶粤A×××××号轻型厢式货车与行人刘某1发生碰撞,造成刘某1受伤。交警部门认定麦德恒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刘某1承担事故次要责任。2.伤情及治疗情况:刘某1因伤共住院45天,诊断为“股骨干骨折;会阴部皮肤撕裂伤;双下肢多发皮肤软组织挫裂伤”等,医嘱建议出院后休息3个月并留陪人一人。刘某1治疗共花医疗费60216.02元(其中安心保险公司支付10000元,麦德恒支付48000元,刘某1自付2216.02元)。经刘某1委托,广东岐江司法鉴定中心于2019年4月1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评定刘某1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刘某1支付鉴定费2730元。安心保险公司对刘某1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经本院委托,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于2019年11月12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评定刘某1损伤尚未达伤残等级。安心保险公司支付鉴定费2086元。3.车辆及保险情况:麦德恒驾驶的粤A×××××号轻型厢式货车的登记注册人为超通汽车运输公司,该车系麦德恒挂靠在超通汽车运输公司名下营运。超通汽车运输公司在安心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100万元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投保人为超通汽车运输公司,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交强险有责保险限额为122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三、裁判理由及结果本案是发生在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交警部门认定麦德恒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刘某1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本院予以认可。刘某1相对于粤A×××××号轻型厢式货车来说,是法律规定的第三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刘某1的事故损失应先由安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按照事故责任,由麦德恒承担80%的民事责任(因作为机动车一方的麦德恒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由安心保险公司对麦德恒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依照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条款约定直接赔偿给刘某1。仍不足的,由麦德恒及被挂靠人超通汽车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对刘某1的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60216.02元(其中安心保险公司支付10000元,麦德恒支付48000元,刘某1自付2216.02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4500元(以100元/天计算住院45天)。3.营养费500元(根据刘某1的受伤及治疗情况酌情计算)。4.护理费15750元。根据刘某1的伤情,本院酌情以150元/天计算住院期间护理费,以100元/天计算出院后护理费,则护理费为150元/天×45天+100元/天×90天=15750元。5.伤残鉴定费2730元(按照鉴定费发票金额计算)。6.交通费本院酌情支持1300元。上述第1-3项共计65216.02元,属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范围,先由安心保险公司在限额内承担10000元。超出限额部分55216.02元,由麦德恒承担80%即44172.82元,因未超出赔偿限额范围,故由安心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全部承担。上述第4-6项共计19780元,属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因未超出赔偿限额范围,故由安心保险公司全部承担。综上,扣减已支付的医疗费10000元及麦德恒支付的医疗费48000元,安心保险公司尚应赔偿刘某1交通事故损失15952.82元(计算方式:10000元+19780元+44172.82元-10000元-48000元=15952.82元)。至于麦德恒已支付的48000元由其自行向安心保险公司理赔。关于刘某1主张的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经重新鉴定,刘某1损伤未达到伤残等级,故以上几项诉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麦德恒无到庭应诉,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刘某1交通事故损失15952.82元;二、驳回原告刘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44元,由原告刘某1负担2081元(原告刘某1已预交2444元),由被告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6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迳付原告刘某1)。重新鉴定费2086元(被告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已交纳),由原告刘某1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迳付被告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武晓人民陪审员  黄雁礼人民陪审员  周锦荣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汤红梅邱志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