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西知初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0-01-06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上海观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杭州全捷电子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观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杭州全捷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知初字第270号原告上海观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立。委托代理人严飞。被告杭州全捷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志愿。委托代理人江斌、杨君辉。原告上海观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杭州全捷电子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13日受理后,原告上海观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全捷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观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观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观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朱光明人民陪审员 陈福杭人民陪审员 柴振兴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吴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