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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11财保1号

裁判日期: 2010-01-06

公开日期: 2020-04-30

案件名称

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11财保1号申请人: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襄河镇花园村周庄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694116111H(1-1)。法定代表人:宗冉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东,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6号院30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3370987XW。法定代表人:张万宾,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冻结、查封被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2616954.50元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提供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616954.5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王献梅审判员  丁 杰审判员  司武山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潘 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