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鄞商外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0-01-0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电子有限公司与宁波××电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电子有限公司,宁波××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外初字第3号原告:宁波××××电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3211112-8)。住所地:宁波市××州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甲。委托代理人:陈乙。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宁波××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城小区××室。法定代表人:何××。委托代理人:蔡××。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电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俞XX审 判 员 徐力英助理审判员 施丹娜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代书 记员 王文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