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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武商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0-01-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武义县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全家福工贸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义县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全家福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武商初字第31号原告武义县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白洋文教旅游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金志刚,执行董事。被告浙江全家福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吕德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武义县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全家福工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浙江全家福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万元,并已提供16000元的现金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浙江全家福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邹欣荣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王国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