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新民初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0-01-06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赵战文与张如意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战文,徐开钦,程卫卫,张如意,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新民初字第576号原告赵战文被告徐开钦被告程卫卫被告张如意第三人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战文诉被告徐开钦、程卫卫、张如意、第三人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战文于201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战文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新权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马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