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304民初51028号
裁判日期: 2010-01-06
公开日期: 2020-06-09
案件名称
王浩瑞、杜美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浩瑞;杜美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4民初51028号申请人:王浩瑞,女,汉族,1978年11月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申请人:杜美灵,女,汉族,1980年3月16日出生,住址河南省鹿邑县。本院在审理上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申请人杜美灵财产保全的申请,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8922259683)已出具保函担保,担保金额以852000元为限。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杜美灵名下的财产(附财产线索),合计以价值852000元为限:一、查封登记在杜美灵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坂田信义嘉御山7栋3005【不动产证号:粤(2015)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021246号】的房产;二、冻结杜美灵在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账号为:60×××55)中852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鲁 强人民陪审员 王朝辉人民陪审员 易 辉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赖云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