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武区刑一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0-01-06
公开日期: 2020-06-01
案件名称
周望姣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周望姣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武区刑一初字第80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望姣,女,1957年12月24日出生于武汉市,汉族,文盲,无职业,住武汉市黄陂区。因本案于2009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昌检刑诉[2009]8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望姣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2009年12月28日开庭,公开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周望姣到庭参加诉讼并自行辩护。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望姣于2009年10月20日15时许,在武汉市武昌区白沙洲菜场门前,将1小包毒品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卖给姚某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姚某身上查获交易的1小包毒品,从被告人周望姣身上查获购毒款人民币100元。经鉴定所搜缴的毒品为海洛因,净重0.20克。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望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确认属实的下列: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情况说明。2、证人姚某的证言。3、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4、毒品检验鉴定书。5、被告人周望姣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望姣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贩卖毒品海洛因0.20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周望姣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望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20日起至2010年4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邓 军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李允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