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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淳汾商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0-01-06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郑菊春与宋有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菊春,宋有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淳汾商初字第12号原告郑菊春。被告宋有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菊春诉被告宋有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菊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郑菊春负担。审判员  詹鹏飞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徐金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