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淳汾商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0-01-06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郑菊春与宋有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菊春,宋有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淳汾商初字第12号原告郑菊春。被告宋有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菊春诉被告宋有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菊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郑菊春负担。审判员 詹鹏飞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徐金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