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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玉商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0-01-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朱美飞与许向嶂、李一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美飞,许向嶂,李一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91号原告朱美飞,个体工商户,住玉环县玉城街道蓝天花园1幢6单元。(身份证号:332627197512131518)被告许向嶂,办厂,住玉环县玉城街道东城路1弄27号。(身份证号:332627196803261254)被告李一民,职工,住玉环县玉城街道玉兴西路25号。(身份证号:××0034)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美飞与被告许向嶂、李一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美飞经本院通知未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故本院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叶开飞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俊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