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0-01-06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何某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西刑初字第20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因本案于2009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09)6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09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何某在本市西湖区益乐新村北三区14号,以踹门方式踢破门锁后进入被害人徐某甲租住的四楼18号房间企图实施盗窃,因被被害人发现即离开该房间,后在二楼楼梯转角处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发生情况报告表、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现场照片、抓获经过及户籍证明、被害人徐某甲、徐某乙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为了实施盗窃,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何某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期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14日起至2010年1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潘波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周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