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杭西民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0-01-06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吴文琦与杨梅华、赵渭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文琦,杨梅华,赵渭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132号原告:吴文琦。被告:杨梅华。被告:赵渭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文琦诉被告杨梅华、赵渭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文琦于201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吴文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文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吴文琦承担。审判员  姜学英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廖黎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