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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内0725执13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0-01-06

公开日期: 2020-05-27

案件名称

张艳丽申请执行斯琴格日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斯琴格日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内0725执13号之七被执行人斯琴格日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内0725执13号之七裁定书,于2020年01月06日向被执行人斯琴格日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斯琴格日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斯琴格日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79919100718150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013.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光耀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那 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