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内0725执13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0-01-06
公开日期: 2020-05-27
案件名称
张艳丽申请执行斯琴格日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斯琴格日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内0725执13号之七被执行人斯琴格日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内0725执13号之七裁定书,于2020年01月06日向被执行人斯琴格日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斯琴格日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斯琴格日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79919100718150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013.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光耀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那 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