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衢商终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0-01-0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常山县天马中学与浙江省常山茶叶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省常山茶叶有限公司,常山县天马中学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衢商终字第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省常山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山县天马镇罗家坞。法定代表人:叶继强,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山县天马中学。住所地:常山县天马镇罗家坞7号。法定代表人:徐勋根,该中学校长。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浙江省常山茶叶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常山县天马中学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浙江省常山茶叶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江省常山茶叶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慧芳代理审判员 何小丽代理审判员 程顺增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楼 宁 来源: